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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7-09   作者:  来源: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做好全省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选工作,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起草了《安徽省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5天。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55号安徽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邮编:230022)。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237258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

  

  附件:安徽省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7月6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鼓励行业科技创新,提升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下同)节目技术质量,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以下简称“节目质量奖”)适用于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安徽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奖”)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广播电视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节目质量奖分设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和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每年评选一次。

  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节目质量奖和科技创新奖由安徽省广播电视局主办、安徽省广播电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承办。科技委为节目质量奖和科技创新奖的最高评审机构,下设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奖项评审,评审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委秘书长兼任。

      第二章奖项

  第五条节目质量奖奖励范围

  节目质量奖分为两个层次:省市级和县级。

  (一)省市级:省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二)县级: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六条节目质量奖奖励等级

  (一)金鹿奖:两个层次均设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等两个子项奖,各子项奖均设一、二、三等奖。

  (二)金帆奖:两个层次均设电视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电视节目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电视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等三个子项奖,各子项奖均设一、二、三等奖。

  (三)节目质量奖获奖总数占各参评子项总数比例,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10%(其中省市级层次中市级获奖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二等奖不超过20%,三等奖不超过35%。

  第七条科技创新奖奖励范围

  (一)应用于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的新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广播电视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与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科技战略、规划、方案、标准规范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奖励等级和标准

  科技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意义,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一定创新,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影响,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章申报

  第九条节目质量奖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省市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省新媒体集团;

  (二)市县申报单位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单位统一推荐,省广播电视台、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省新媒体集团直接向评审办公室申报;

  (三)各推荐单位根据省局当年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条科技创新奖申报要求

  (一)省内广播电视行业各级行政主管单位(含直属单位)、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广电网络公司、有广播电视专业教学任务的院校、三大电信运营商、广电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和个人,有广播电视科学技术研究或革新、高科技应用、系统技术改造、技术维护、产品研制和应用研究等方面的科技成果,经实际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均可申报此奖项;

  (二)省广播电视台、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省新媒体集团、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广播电视专业教学任务的大专院校、省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局评审办公室申报,其他按属地原则经各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单位向评审办公室推荐上报;

  (三)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实际应用或实施半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使用证明;凡属于标准类的,需正式颁布;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四)申报项目应经相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验收、鉴定,验收时间需满半年,并有相关验收报告、鉴定意见和专家名单;

  (五)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项目研发、应用、推广和建设等工作中的主要实施单位。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数不得超过6个,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六)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含),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8人(含),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6人(含);

  (七)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具有市级(含)科技主管部门及以上正式作出的鉴定,也可申请由科技委进行鉴定。对申请科技委鉴定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所属专业由各专业委组织实施;

  (八)相关材料需按照当年评奖通知要求按时上报;

  (九)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

  1.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

  2.未经解密的涉密项目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

  3.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一条节目质量奖和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照初审、评审、复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节目质量奖评审程序

  (一)金鹿奖、金帆奖评奖由省局主办、省局科技委承办。评审委员主要从省局科技委委员和专业委委员中产生;

  (二)省市级和县级两个层次的金帆奖、金鹿奖均采用无记名打分方式,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确定获奖节目;

  (三)对申报节目多、获奖等级高的省市级广播电视台和县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设综合奖。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

  (一)将所有项目分为广播、电视、无线、有线、新媒体、网络安全、监测监管等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可增加或减少专业;

      (二)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选定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提请科技委复审,确定最终奖项名次;

      (三)评审委员会由省局统一组织,主任由科技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成员从省局科技委或专业委委员中遴选,由评审办公室确定;

  (四)评审专家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委为申报完成单位人员或者完成人时,在评审时采取回避;

  (五)对获得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由省局择优推荐申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和行业科技创新奖。

  第十四条获奖单位或项目由省局颁发证书,并对推荐工作组织好的单位设组织奖。对受奖励的个人由获奖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五条节目质量奖、科技创新奖获奖情况记入主要完成人的档案,可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公示与罚则

  第十六条节目质量奖、科技创新奖评审完成后,由省局进行公示,并公布获奖名单,在全省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七条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广办字〔2009〕5号)同时废止。